1.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部分修改内容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原来的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档。
3.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4.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参保人或其单位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
5.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就近选定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更高不超过1000元。
6.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就医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7.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深圳市绑定的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更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8.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9.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办理家庭成员关联后,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已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支付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10.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深圳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口腔科治疗费用、康复理疗费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等除外。
11.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12.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且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13. 参保人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可申请门诊大病。
14. 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1)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2)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3)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15.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深圳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16.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退休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深圳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即比规定报销比例下降约10*,转诊单后补无效)。
17. 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有效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更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1)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2)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18.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是指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连续时间。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
19. 参保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参保人申办新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领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历等相关资料按相关规定申请报销、补记账或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20.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1.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其应当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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